国家施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方针
2022-01-20 11:04:44
据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议计划布置,进一步支撑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就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有关事项作了如下告诉: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交税所得额超越100万元但不超越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不管按查账征收方法或核定征收方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用上述优惠方针。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一致实施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财物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目标,暂按当年度到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状况进行判别。其间,财物总额、从业人数目标对比《告诉》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核算公式,核算到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目标暂按到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越300万元的规范判别。
四、原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心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则判别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依照到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状况核算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针。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今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假如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则判别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改变。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填写交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针。
六、实施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依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针规则需求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状况奉告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契合《告诉》第二条规则的,应当依照规则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规模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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